看热讯: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 职工不愿加班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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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小魏看到了网络上流传的“清明节加班,职工怒怼单位领导”事件,他感慨地说:“这简直说的就是我啊!”
日前,小魏向反映了他的遭遇。他说:“我是一名IT男。从事这一行的人,加班加点习以为常,对此,我尚能接受,因为这一行淘汰起来非常快,自己也想趁着年轻拼一把,为以后的‘提早退休’打基础。可是,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令我实在无法忍受。”
小魏说道:“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企业为我办理了综合工时制。本来我还挺高兴,认为实现了‘干活自由’,可是,企业却要求我每个工作日必须上午9时准时到单位,至于何时下班,一般都要干到晚上8、9时,有时甚至更晚,双休日也要加班。而且,加班费还不到位。前段时间,我拒绝了单位的双休日加班要求,但单位认为,我不服从企业的管理,竟然对我进行除名处理。”他愤怒地表示,难道因为实行综合工时制,企业就可以随意挥霍职工的劳动时间?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在劝导小魏冷静的同时,表达了她的观点。潘律师认为,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哪些岗位能够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用人单位对相应岗位提出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如果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行,那就是无效的、违法的。综合工时制的核心,是以周、月、季、年作为周期,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期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支付报酬。潘律师解释,由于综合计时制有其特殊性,因此,即便是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150%报酬。作为小魏来说,加班费如何算,他应该做到心中有数。
潘律师还认为,即便是综合计时制,也不能随便要求职工加班,如果职工不同意加班,更不能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小魏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处理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劳动午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