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为积极履行失信主体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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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欠款早已履行完毕,但结案证明实在找不到,现在我急需这笔贷款。”近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陆某贷款受阻,心急如焚。
陆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多年前,他曾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93万元,后因未及时归还,被诉至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无力归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因被“失信惩戒”而处处受限,陆某主动联系法院,分期履行还清了欠款,南浔法院将其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向其出具履行完毕的结案证明。
今年2月,陆某因企业发展需要,向辖区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审核阶段,银行发现陆某曾在南浔法院涉及一起执行案件,需要提交履行完毕的结案证明,方能贷款。但因该案已过去多年,陆某的结案证明早已丢失。
今年以来,因经营需要银行贷款,而结案证明丢失、达成和解协议后自主履行未向法院反馈等需要到法院开具履行完毕结案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主动延伸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今年2月底,南浔法院与南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磋商,联合出台《关于案件审理执行中当事人信用信息修复实施细则(试行)》。3月,双方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南浔法院确定联络人对接该事项,将信用信息修复延伸至辖区各金融机构,帮助信用主体恢复信用,减少信用主体与金融机构因失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近日,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反映陆某的上述情况后,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南浔法院进行反馈、核实。南浔法院平台联络人第一时间联系到陆某,了解情况并进行审查后,将陆某执行案件履行完毕的结案证明在线发送给银行,免去了他来回奔波的辛劳,保障其在最短时间内顺利通过贷款审核。
南浔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深入推进“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努力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采取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给失信者留有弥补的空间,帮助其良性发展。